申请人:张楠楠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56686号“小师妹铁锅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69109号“小师妹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67576号“小师妹鹅儿蹄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师妹铁锅炖”与引证商标二“小师妹鹅儿蹄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