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近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28933号“ARESL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8963号商标、第45317976号商标、第12550288号商标、第80178461号商标、第792734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官网页面截图、宣传图片、网络销售页面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响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考勤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响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