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耀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31757号“耀琪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80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相关网络及新媒体平台上未查询到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汉字查询结果及市场调查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关于在相关网络及新媒体平台上未查询到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等主张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显著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