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贝尔·理查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98501号“ABEL RICH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93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并存注册情况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