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普泰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26369号“化工江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完全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气工程学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