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结平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4日对第73153581号“茉寻锦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870251号“茉寻 MOX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轩玺公司在抖音、淘宝店铺开设平台截图;在先案件判决;合作合同及相应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张扬于2023年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婴儿全套服”等商品上。2024年5月20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茉寻”,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