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88932号“恒申新材 H-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281592号、第475522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0927133号、第73944210号、第18984150号、第73792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