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大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82617号“同富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同富贵”系纯中文商标,其中“同富”具有“共同富裕”之意,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