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盘古创富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7723号“力宝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9298313号商标、第14423569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第56734425号商标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