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自由天艺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46744号“ZITA 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45597号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3254号、第5533700号、第6174078号、第20610821号、第20810780号、第20810785号、第26376683号、第65421206号、第61114471号、第44945203号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