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丹棱县新兴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16753169号“大雅家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62件商标,经网络初步查询,绝大多数无任何使用,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被申请人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明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的查询结果打印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国有企业,申请注册多件“大雅家园”等商标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亦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在案提交了“大雅家园”商标使用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于2016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均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之“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指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上述评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