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赐梅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0961号“JENNY BAK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84643号“JENNY BAKERY COO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8176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后,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4年3月20日第1880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1951号“JENNY BAK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04567号重审第333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1年8月6日第1754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28758号“JENNY C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47718号“JENNY COO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年糕;粽子”两项。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据此,申请商标已无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巧克力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