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17346号“郑氏金浦系 ZSJP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郑氏金浦系 ZSJPX及图 78717346

阅读:148288 2025-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伟彬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7346号“郑氏金浦系 ZSJP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3541号“金浦”商标(第35类)、第9309837号“金浦”商标(第35类)、第9279565号“金浦”商标(第45类)(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郑伟彬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7346号“郑氏金浦系 ZSJP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3541号“金浦”商标(第35类)、第9309837号“金浦”商标(第35类)、第9279565号“金浦”商标(第4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广告文本的出版;广告版面设计;广告传播策略咨询;户外广告;媒体关系服务;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78717346号“郑氏金浦系 ZSJP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郑氏金浦系 ZSJPX及图 787173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02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