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112501号“局在破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局在破店 81112501

阅读:81222 2025-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程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2501号“局在破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局在破店”系申请人独创,且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的“局在破店”商标已经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申…

  申请人:陈程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2501号“局在破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局在破店”系申请人独创,且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的“局在破店”商标已经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宣传照片、结账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局在破店”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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