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克斯劳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79707号“HEALTHYWORLD PHARMACY“BETTER VALUE - BETTER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29024号、第27987079号、第33212966号、第56620072号、第56627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外观、呼叫方式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包含的“BETTER”可译为“更好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在先含“BETTER”一词的已注册商标列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BETTER”可译为“更好的”,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