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指语印象足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尹行涛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9日对第75812660号“指语印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指语印象”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涉嫌使已吊销证件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其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2022年8月沙坪坝区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登记表图片;2022年7月“指语印象”综合推广方案订单截图;带有商标LOGO的门头及店面内部照片;特种行业许可证照片;申请人抖音号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2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蒸汽浴;按摩;艾灸疗法;水疗服务;刮痧治疗;修脚服务;足部按摩服务;采耳服务;室内温泉浴服务;拔罐疗法”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关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程序性条款,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不适用于本案。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