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德阳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友亮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9日对第64358850号“纯乡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857277号“纯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使用已在全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概况;
2、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排名证明;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4、媒体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报道;
5、引证商标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的证据;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管理制度;
7、引证商标广告合同、发票、户外广告照片、广告审计报告;
8、申请人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检验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资料;
9、申请人的资质证明、专利申请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新鲜水果;谷(谷类);树苗;植物;活家禽;蔬菜种子;人食用的未加工海藻;新鲜甜薯”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海带;笋干;食用干花;食用油脂;食用油;蔬菜色拉;水果色拉;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五香豆”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对已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的近似程度,他人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或未显示引证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申请人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