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天光
委托代理人:定州益佳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97995号“安吉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安吉”具有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备显著性与标识性,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主打服务形象特点产生任何误认,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含“安吉”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安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能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