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枡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01429号“Contango H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CONTANGO”可译为“期货溢价”,属于常用商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H2”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