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57920号“SU.N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NANA 74557920

阅读:141834 2025-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白雪220***********3014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57920号“SU.N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00361号、第38109141号、第34797958号、第18…

  申请人:白雪220***********3014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57920号“SU.N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00361号、第38109141号、第34797958号、第18131248号、第24896457号、第41793130号、第23315594号、第24007439号、第22941209号、第73860466号、第725262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四、七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十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相关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八、九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研究;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研究;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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