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倚时(上海)睡卧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180393号“思力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9251号、第66456313号、第23787252号、第10146017号、第6425498号、第471268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截图、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思力普”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思力普”、“思丽普”、“普思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野营用睡垫;草垫;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软垫;磁疗枕;垫枕”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野营用睡垫;草垫;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软垫;磁疗枕;垫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