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莫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鑫方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16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11392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