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红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70567号“方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4902号、第145538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