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富龙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247869号“FU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5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金属陈列架商品上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在金属绳索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