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梅庵古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中诚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23994号“徽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9553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