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启智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531492号“启智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38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启智岛”与引证商标“启智岛”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