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34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5518号、第26043192号、第20173199号、第2357306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11期、第1923期、第1923期、第192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41741号商标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