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33678号“德统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31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屋面瓦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予以准予注册,在非金属折门等其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屋面瓦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屋面瓦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屋面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