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五琼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五琼浆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52682号“伍白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伍白玖”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烧酒;黄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7940号“五粮液 WULIANGYE”、第13878307号“五粮液”、第1249527号及第6584473号“五粮醇”、第1257697号及第6584475号“五粮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烧酒;烈酒(饮料);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52682号“伍白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