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40685号“VM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1624号、第48120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10群组的“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商品上的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传感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