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43367号“B-Sp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2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010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为电开关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