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双富探矿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80644号“京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709号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97357号商标商标在钻机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部分驳回,在排水机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9735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