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803167号“ADDITIVE 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DDITIVE TI G1803167

阅读:47631 2025-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ORCHER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3167号“ADDITIVE 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DDITIVE TI是申请人的知名脱水剂(又称去湿剂)的品牌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

  申请人:BORCHER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3167号“ADDITIVE 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DDITIVE TI是申请人的知名脱水剂(又称去湿剂)的品牌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他人已在第1类类似商品上注册多枚包含“additive”一词的商标,并未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驳回。通过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获得较强的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DDITIVE TI”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803167号“ADDITIVE 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DDITIVE TI G18031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7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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