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钛闻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集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91914号“钛闻软件 TEC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02386号“太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2029号“TEC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除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以外的质量检测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安全咨询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