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雅斋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99106号“京雅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69896号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故双方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7526号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