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流县龙津镇中泥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50275号“名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06417号“名泉大酱”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5673号“名泉名坊MINGQUANMINGFANG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