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8797号“学研旅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5288号“学研”商标、第13464451号“学研所”商标、第72770000号“新学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人在对“学研旅途”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无形中就对“学研旅途”进行了宣传和推广,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学研旅途”,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像带剪辑、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