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97983号“中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5527号商标、第63250558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996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