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生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生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12515号“STHON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HON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引擎汽缸盖;汽车发动机活塞;内燃机火花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62号、第307526号“HOND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91311号、第762837号“HOND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通用发电机;内燃机;农业机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文字构成、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2515号“STHON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