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4794号“宝珀B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35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第31365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酿酒麦芽;宠物用砂纸(垫窝用);活动物;动物食品;猫砂;猫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驳回决定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