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克斯莱特音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1542号“SCARLETT 2I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674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5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