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彦琴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尔法迈士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葫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62383801号(第35类)“阿尔法迈士医疗 AlfaMed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恶意明显,其存在恶意模仿行为,与知名企业阿尔法工业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阿尔法工业”形成近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阿尔法工业”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混淆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存在恶意模仿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公司宣传品、发票;参加展会的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广告文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09月0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