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俊龙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3日对第68035438号“URCAN REUIU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820073号“URBAN RE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4、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5、申请人宣传资料;6、申请人在全国店铺列表及部分产品图片;7、商标授权书;8、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9、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5年5月20日由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转让至时尚引擎(香港)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URCAN REUIUQ”与引证商标“URBAN REVIVO”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