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782354号“龙的传人用龙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的传人用龙牌及图 76782354

阅读:112273 2025-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2354号“龙的传人用龙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35052703号“龙的传人”商标、第53439119号“龙牌天下”商标、第32188357号“百年龙牌…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2354号“龙的传人用龙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35052703号“龙的传人”商标、第53439119号“龙牌天下”商标、第32188357号“百年龙牌”商标、第51964849号“龙牌云商”商标、第74753661号图形商标、第35073113号“龙的传人 做有态度的餐饮 龙 HERO C 1356”商标、第73320666号“龙牌及图”商标、第68527220号“龙牌生态”商标、第14859412号“龙牌果品及图”商标、第76301677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九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龙牌”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十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八、十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六在部分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五异议中,其状态不影响案件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6782354号“龙的传人用龙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的传人用龙牌及图 767823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7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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