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金辉
委托代理人:云信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83100号“布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29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