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斌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5583号“嘎嘎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7273号商标、第64906133号商标、第40797396号商标、第78445125号商标、第76543047号商标、第76953547号商标、第462440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至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已被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图片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汉字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会计、寻找赞助、广告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七权利人已注销并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户外广告、会计、寻找赞助、广告代理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且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