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浩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1549号“桑泥古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75143号“桑泥古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