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YEEDI 75351801

阅读:152859 2025-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玉燕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玉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351801号“YEE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玉燕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玉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351801号“YEE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EEDI”指定使用于第9类“灭火器;烟雾探测器;避雷针”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07073号、第41331215号、第56960046号、第17075172号、第16375568号、第70474531号“YEED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中心真空吸尘装置;冷藏式自动售货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等、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但是根据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与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相近,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如“蔡林记”“素力高”“佳尼特”等。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的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1801号“YEE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YEEDI 753518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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