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镁瑞丁轻量化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502531号“M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6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材料测试等服务上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在服装设计等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