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高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47147号“高标GAOB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8981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8946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